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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
研究会章程
历史资料
煤炭高等教育实验室工作研究会章程
(2005年1月福州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隶属中国煤炭教育协会高教分会,是全国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研究会的团体会员,是煤炭高等教育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和实验室及技术物资工作的咨询组织。技术物资工作的咨询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适应煤炭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开展实验室建设及技术物资管理方面的研究,加强兄弟院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实验室管理和物资供应与管理工作水平,为煤炭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探讨实验室建设及技术物资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组织学术讨论与经验交流;

二、开展实验室基础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对实验室建设、管理、改革提供咨询与建议;

三、促进实验技术与实验方法的改革与研究,开展新技术的推广活动,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四、研究实验室设备配置方案,提供货源信息,开展提高实验设备投资效益的分析与研究,促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协作与共享;

五、举办学术讲座和技术培训,运用管理科学理论培养、提高本行业工作人员的业务和工作水平;

六、编辑出版实验室建设与技术物资管理等方面的论文及有关技术资料;

七、发展与兄弟行业、部门、学术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促进学术交流。

第二章

第四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为煤炭行业培养人才的高等院校或部门,履行入会手续,缴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组织活动,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三、认真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和经验材料,及时提供和交流信息;

四、努力开展本会的工作研究与宣传工作。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通过民主协商并上报上一级学会批准产生。理事会任期四年,特殊情况经代表大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后改选。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八条 入会与退会

一、凡欲参加本研究会的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二、凡会员要求退出本会,需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即可退出本会。

三、凡两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单位,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九条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

在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行使本会管理职责,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有关人员为本会特邀理事。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

一、本会的行政管理费用;

二、本会组织的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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